山东建筑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
第 一 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 若干意见》和山东省《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》,满 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,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进一 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 (教育部令第4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。
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、学生及其家 长、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的转专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 和统筹管理,具体职责为:制定年度转专业总体方案;审定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;确定工作日程;审核转专业学生名 单;受理转专业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等。
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,由学院党政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,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副院长、分管学生工 作副书记(书记)、专业负责人、相关教师、教学办主任等, 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,名单报教务处备案。具体职 责为: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;确定转专业计划;接受学
生咨询和报名;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;组织专项考核,公示 转专业学生名单;为转入学生提供选课指导等。
第三章转专业类型及条件
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统一组织集中开展 ,其他年级学生如有特殊原因,可随之提出申请。转专业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况。
(一)本科一年级转专业。适用于在一年级学习中,对其 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,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学习潜力和意 向的学生。
(二)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。适用于退役后复学申 请转专业的学生。
(三)选拔转专业。适用于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(国 际交流项目、特殊类专业等)需要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 展变化,参加专业选拔需要转专业的学生。
(四)其它情况转专业。适用于确因某种特殊困难(原因 )无法在原专业学习或在其他专业能够更好的发挥特长,以及 因休(停)学后复学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等申请转专业学生。
第七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 高考时对选考科目的要求;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根据 本人高考类别按学校公布专业文理分科情况选择专业。学生不 能跨高考类别及招生类别选择专业。
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转专业:
(一)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、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 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,包括:春季高考、专升本、定向、艺术 类、高水平运动员、中外合作项目、校企合作项目、自主招生 等,此类学生不能参加情况(一)的转专业。
(二)入学未满一学期的,原则上不得参加情况(一)、
(四)的转专业。
(三)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。
(四)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;或者实行学分制 管理,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
(五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的;
(六)应予退学的;
(七)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;
(八)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。
(九)从外校转入我校的。
(十)其他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的。
第四章 本科一年级转专业
第九条 本科一年级转专业坚持学生个人申请,学校择优录 取的原则。
第十条 申请条件。申请本科一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
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转专业申请:
(一)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学生。
(二)政治思想表现优良,遵纪守法,未受警告及以上处 分。
(三)规定学期内(一般为第一学期)所在专业开设的应 修读课程全部合格,无补考、重修课程,所在专业加权平均成 绩排名在专业前50%。
加权平均成绩计算课程范围为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指导进程 中在规定学期开设的全部理论必修课(大学体育、课外必修课 、素质拓展必修课除外)和限定选修课,免修课程及大学英语 (小语种)课程不纳入课程计算范围;计算成绩为课程的初修 成绩。
(四)身体健康,符合拟转入专业体检要求。
第十一条 转专业计划。在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 各专业转入计划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专业一年级学生总数的 30%;各学院依据本学院专业特点、专业建设需要及教学资源 条件,拟定每年各专业接收计划以及转入要求,由教务处汇总 并公布。
对转入学生有其他要求的,由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 并进行公布,按方案完成后将结果报教务处。
第十二条 本科一年级转专业流程:
(一)报名。学校公布当年度转专业的具体计划和有关要求 ,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,按当年学校转专业工作 方案要求进行报名。
(二)报名资格审核。由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基本原则、报 名基本条件以及转专业计划数,审核学生的报名资格和专业志 愿资格,不合格者,取消转专业资格或相应专业志愿。资格确 定采取“志愿优先”的原则,即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中,按 学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和加权平均成绩,根据各专业转入计划数 ,按1:1比例确定资格;第一专业志愿无资格的学生,按其第二 专业志愿和加权平均成绩,根据各专业缺额计划数,按1:1比 例确定资格。
(三)转专业资格公布。教务处公布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 学生名单,各转入学院对转入学生进行审核,有特殊要求的, 各学院需按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审核或考核。各学院需在规定 时间内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。因审核或考核不合格造成的缺额 计划不再进行补录。
(四)确定录取名单。教务处根据最终审核结果确定拟录 取名单,并将拟录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。经公示无异议的学 生,教务处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。转专业学生需在第二学 年入学前按规定时间办理转专业手续,逾期未办理手续者或在 办理转专业手续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,取消其转专业资格。
第十三条 本科一年级转专业具体计划、时间以及流程安排 以当年公布的转专业通知为准。
第五章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
第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按照学校有关退役大 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六章选拔转专业
第十五条 选拔转专业按学校公布的选拔通知或规章制度执 行。
第七章 其他情况转专业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其他情况转专业:
(一)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精神疾病或生理缺陷(隐瞒既 往病史入学者除外),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,不能在原专 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。
(二)经学校认可,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专业则 无法继续学习的。
(三)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,可考虑转入与创业相关专业学 习。
(四)学生休、停学后复学,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 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。
第十七条 符合情况( 一 )(二)(三)需要申请转专业的
学生,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所在学院核实同意,转入专 业学院同意接收,教务处审核,公示无异议后,报分管校领导 批准后转入相应专业学习。情况(一)(二)的学生当年高考 分数应不低于所申请专业当年生源地高考录取最低分。
第十八条 复学后,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 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,原则上应在同层次同招生类别中选择专 业,同时学生当年高考分数应不低于所申请专业当年生源地高 考录取最低分。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,需接收学院同意,教务 处审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。
第 八 章 其 他
第十九条 休学创业和参军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在每 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。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 提供相关材料,由转出学院、接收学院、教务处及相关单位共同 研究,审批并公示后,办理转专业手续。
第二十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,应按新专业要求修读课 程并按新专业标准缴纳学费,已修读课程可申请课程认定,按 培养方案应已修读但未修的课程需要进行补修,转入专业教学 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,可申请认定选修课学分。退役学生免修 课程申请按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批准且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原则上 不能转回原专业,按照转入专业进行学籍管理。原进校时编定
的学号不变,学生卡等类似证件不作变更,但学生证须在学生 证补办时申请进行更换。
第二十二条 接收学生转入的学院应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 料的交接、建档、完善工作,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 性、真实性和规范性。相关部门在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时应 及时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,确保本部门学生信息与学生学籍 信息保持一致。
第 九 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,原《山东建 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山建大校发〔 2021〕14号)及《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学专业绿色建筑设计方 向选拔办法(试行)》(山建大校办字〔2021〕7号)废止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