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科技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本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, 激发学生的 学习兴趣 , 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学习环境 ,使学生有更大的发 展空间,根据《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 及学校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 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 条 学校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现有教学资源、教学条件和 师资队伍的前提下 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 , 统一规划, 择优办理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 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, 成员由分管校领 导、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,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 处 ;相关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,根据学校要求 , 结合本 院实际 ,做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查、选拔、拟定转专业学 生名单等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指标比例
第 四 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和比例实行指标控制 , 转出 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招生报到总人数的10%以内 ; 转
入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招生报到总人数的20%以内。 留( 降)级转专业者占用转入前年级该专业的转入指标。
第四章 申请条件
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 ,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 可申请校内转 专业:
( 一) 学生入学后因健康原因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 ,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。
( 二 )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,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 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。
( 三 )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,不转专业无法 继续学习的。
( 四 )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 情况的发展变化做适当专业调整的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 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:
( 一)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(含吐鲁番定向、 内地新疆高中班、南 疆单列、 中外合作办学、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等)。
( 二 ) 现就读学期非第 2、第 3 学期的。
( 三 )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。
( 四 ) 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。
(五) 跨大类转专业的(高考录取时明确按科类招生的,文、 理科之间不能互转;音、体、美专业之间及音、体、美专业与文、 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)。
( 六 ) 高考选考科目不符合申请转入年级专业当年选考科 目要求的。
(七) 处于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的。
(八) 尚有转入专业必修的公共基础课、学科基础课不及格 的;
(九)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.00 的;
(十) 无正当理由的。
( 十 一 ) 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转专业 规定的。
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, 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的 ,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。
第八 条 符合学校招生录取优惠政策的考生 ,按学校相关文 件政策执行。
第五章 工作流程
第九条 凡就读于第2 或第 3 学期的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,在 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充分了解后 , 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,具体工作流 程如下:
( 一) 指标分配。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将学校转专业指标 发放到各学院。
( 二 ) 学生申请。学生填写《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 申请表》,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。
( 三 ) 学院审核。学院在审核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转出、转入 指标。
1. 申请转专业学生于第 1 周星期二前将经转出学院审核后 的《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》交转入学院。
2. 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选拔方案,对申请转入学生进 行综合评定 ,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, 于第 1 周星期五前将《湖南 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》及《转专业情况汇总表》统一 报送教务处。
( 四 ) 学校审批。教务处于每学期第2 周对学院报送的转专 业材料进行审核 , 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并公示后 ,报分管校领导 审批。
( 五 ) 报到学习 。教务处于每学期第3 周将审批通过的学 生名单通知各相关单位和转出学院 , 学生凭《转专业通知单》到 转出、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, 并到转入专业报到学习。
第六章 学分修读与认定
第十条 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 , 学生必须在原班级学习 并遵守校纪校规 , 无故旷课、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,将按学 校相关规定处理 , 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。
第十一条 拟转入专业已开设课程中,尚有未修课程超过 20 学分者,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;对尚有未修课程未超过 20 学分者, 学院可根据考核情况及专业特点等提出留( 降)级初步意见 ,经 学校研究后确定转入年级。
第十二 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的全部学分方能毕业,其他学习要求也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。
第十三 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两周内 , 应当完成学分认定工
作 ,认定规则如下:
( 一) 转出专业已修课程中,课程编码、课程名称与转入专 业相同的课程 , 由教学综合服务平台自动认定。
( 二 ) 转出专业已修课程中 , 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、学时、 学分、教学内容、难易程度相当的课程 , 由学生在教学综合服务 平台提交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并送审 ,经开课单位、教务处审核通 过后予以认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四 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