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
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
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。
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申请转专业:
( 一)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或对某个专业有特别兴
趣、研究,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才能者(学生须提供相关佐 证材料, 由接收二级学院确定);
( 二)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(不含隐瞒 既往病史入学者),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,不宜在原 录取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学校拟转入专业学习者;
( 三)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 转专业者,学校予以优先考虑;
( 四)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 习者;
( 五)单招录取的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,须按照 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,在学校当年单招专业范围内转
换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,不得转专业:
( 一)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,不得转专业;
( 二)录取时确定为定向、委托培养(含联合培养)者;
( 三)文科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学习(文理 兼招除外 );
( 四 )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之间不得互转;
( 五)音乐、体育、美术类考生跨类转专业者;
( 六)进校后已转专业,再次申请转专业者;
(七)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 件者。
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
化,经学生申请或经学生同意,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在读学 生所学专业,转入其他相关专业。
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期末组织一次转专业考核或审 查,学校按相关规定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( 审查) 和审批。
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
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 可以申请转学。 原则 上每年转学人数( 指转出 )控制在当年招生人数的千分 之五以 内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( 一 )三年全 日制高职学生,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 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; 五年全 日制高职学生不得转学;
( 二 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 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( 三 )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( 四 ) 以单招 、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( 五 )应予退学者;
( 六 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
的, 学校出具证明,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 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 、 转学,须于每年 6 月或 12 月上旬提出申请,其余时间不予受理。 具体手续按下列 办法办理:
( 一 )学生转专业, 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及相关佐 证材料,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, 参加并通过考核或考查, 学生工作与保卫处 、教务处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复审,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
研究决定, 可以转入。
( 二 )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, 由本人提出申请 , 经转出 、 转入学校同意,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 及相关证明,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 的,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, 可以转 入。
跨省转学者,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,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。须转户 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
在地公安机关。
办理转学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:
1.学生转学申请书,《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 表》一式五份;
2.支撑学生转学理由的佐证材料原件;
3.转出学校提供:学生成绩单、在校表现、学生录取表 复印件、学生转学事宜上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的会议 纪要、转学公示内容、转学公示结果;
4.转入学校提供:拟转入专业任一学生录取表复印件
(分数低于转入学生)、学生转学事宜上学校校长办公会或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、转学公示内容、转学公示结果。
第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对转专业 、 转学情况及时进 行公示。 转专业完成后 1 个月内,由教务处按照省级教
育行政部门规定在学信网完成学籍异动手续; 转学完成 后 3 个月内,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。
第二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 、 转学未得到教务处 、 学 生工作与保卫处正式通知前,须坚持参加所在专业班级 的各类教学活动。 擅 自提前离班 、 离校者,视作旷课 , 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,须修满学校转入专 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,方可毕业。原专业、原 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,未修的课程 必须重修。